第4編 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
關於在日本設立子公司,上次就獨自或合資進行了說明,本次將就子公司的形態進行說明。
聽說日本與台灣一樣有4種類型之公司,請問台灣企業進駐日本時應設立哪種公司? |
的確日本有4種類型的公司,但其中有限公司(日文:合同会社)或股份有限公司(日文:株式会社)是比較現實的選擇。
有限公司在海外被稱作LLC,章程無須公証役場公證,相較於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較簡單,登記費用亦較低。因此,適於希望在有限的初期費用內即取得公司型態的投資人。又,重要事項經「全體社員(全體出資人)同意」即得決定,因此無需繁瑣程序及時間就可以迅速決策。
外國公司在日本設立子公司時,因追求便利性而選擇設立有限公司的情形不算少,不過,日本之有限公司與美國之LLC不同,不存在稅款優惠(穿透式課稅)。另外,雖然在台灣有限公司的數目比股份有限公司多,但在日本,由於有限公司的可信度、知名度皆劣於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會有與交易對象之手續比股份有限公司繁瑣,或實施錄用活動時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應募人較少之情形。並且,股份有限公司得上市,而有限公司無法上市。因此,若設想開展較大規模之事業,可能選擇股份有限公司較好。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之主要差異整理如下:
事項 |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責任 |
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04條) |
有限責任(公司法第580條第2項) |
設立數量(2019年) |
約89000家公司 |
約30000家公司 |
出資者(出資人) |
股東 |
社員 |
股權 |
每位股東得持有多數股份(股權) |
原則上每位社員1個 |
股份(股權)轉讓 |
原則上轉讓自由(公司法第127條) |
原則上未經全體社員承諾不得轉讓股權(公司法第585條) |
章程簽證 |
須要(公司法第30條第1項) |
不須要(公司法第575條) |
決算公告 |
每個事業年度均須要 |
不須要 |
股東大會 |
須要 |
不須要 |
高級幹部任期之限制 |
取締役(最長10年) |
業務執行社員(無限制) |
上市 |
得上市 |
無法上市 |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