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編 收購

本專欄至上次為止,就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法之差異進行了說明。本次就投資形態中之收購進行說明。

概述

(1)意義

對日投資之方式基本上可分為兩種。一種為設立新公司,另一種為收購既有公司。
收購係指收購公司透過自目標公司受讓其擁有之營業,或者透過合併或取得股份等,取得該目標公司本身。

(2)優點與缺點

優點 缺點
・得直接獲得既有公司之員工、設備、銷售通路、技術等經營資源・目標公司已取得之許認可等,原則上繼續有效

・得即刻在日本全面開展業務

・與新設公司相比,成功率較高

・尋找到合適之目標企業比較困難・目標公司之員工可能難以融入投資人之企業文化(併購後可能出現人才流失)

・收購之企業存在債務時,甚至可能影像作為投資主體之母公司業務

・初始成本大多會比新設公司高

關於收購的優點,如果投資人對不了解日本職場或市場等生態,收購已經在日本開展業務之企業,將能達到節省時間、能夠迅速融入日本社會等效果。又,相較於新設公司,收購既有公司能提高事業的成功率也是優點之一。

關於收購的缺點則是,例如未必會尋找到給自己提供員工、設備、銷售通路、技術等經營資源之合作夥伴。另外,也存在收購後發現目標公司曾經存在不法行為、或者背負巨額債務,從而影響到作為投資主體之母公司業務之案例。

(3)日本與台灣關於併購之法律

  台灣法 日本法
公司,併購 公司法企業併購 公司法與伴隨公司分立承繼勞働契約等相關之法律
企業集中 公平交易法 反壟斷法
公開收購 證券交易法公開收購管理辦法 金融商品交易法
金融機構合併 金融機構合併法 主要是公司法及銀行法
外國人投資 外國人投資條例 原則上無,但某些業種可能有限制。另外,外匯受到外匯法的管制。

(4)收購方案

收購方式大致分為兩種:收購營業(資產)之方式與收購股份之方式。關於基本框架,台灣法與日本法並無不同。

方式 具體措施
股份收購 ・場外交易・第三人配發

・市場收購、公開收購

・換股、實物出資(以股份為對價之併購)

營業收購,資產收購 ・公司分立・營業讓與

對於違背目標公司意思之敵意收購,由於無法實施實地調查(DD)、及即使成功收購也容易會招致目標公司員工排斥,因此透過取得股份而實現之收購,基本上經取得目標公司經營層同意後所實施之友好收購較常見。

但,2020年之公開收購中,敵對收購案件有5件(COLOWIDE收購大戸屋控股等)。

(5)台商對日收購案件

台灣企業收購日本企業的案件中,透過場外交易之股份收購佔多數。

收購企業 收購企業 收購方式
2014年 中國信託銀行 東京之星銀行 以520億日幣自美國投資基金等股東收購。
2016年 鴻海(Foxconn Technology) 夏普 透過3,888億日幣之第三人配發增資,取得表決權之66.07%。
2018年 聯華電子(UMC) 三重富士通半導體 以544億日幣收購富士通半導體公司持有之三重富士通半導體公司(UMC與富士通半導體的合資)之84.1%股權。
協禧電機(Adda) 三菱電機子公司Melco Technorex 以2.8億日幣收購全部股份。
鴻海(Foxconn Technology) 東芝子公司(PC事業) 透過夏普於2018年收購80.1%股份,於2020年收購剩餘股份。
2019年 新唐科技(Nuvoton) 松下子公司(半導體事業) 以2.5億美元收購全部股份。
研華(Advantech) 歐姆龍子公司之歐姆龍直方 收購80%股份。
光寶科技(LITE-ON TECHNOLOGY CORPORATION) 日本光寶 進行公開收購,其後,經請求交售股份將其變成全資子公司。
2020年 鴻海(Foxconn Technology) NEC子公司(顯示器事業) 鴻海集團通過夏普以 92.4 億日幣收購 NEC 的商用顯示器事業 66%,成為全球第三大商用顯示器供應商。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作者簡介
日本律師 尾上由紀
台灣律師 鄭惟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