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編 事業體的收購

上次為止,就收購進行了說明,本次將分三次就事業體的收購進行說明。

台灣X公司之日本子公司A考慮收購日本Y公司之半導體材料事業時,有哪些方式?

台灣企業收購日本企業,有僅以特定事業為目標,而不是以公司整體為目標之情形(例如鴻海收購東芝之PC事業、收購NEC之顯示器事業等)。
作為僅收購公司特定事業之方式,有營業讓與公司分割兩種方式。

營業讓與與公司分割之比較

  營業讓與 公司分割
權利義務之承受 特定承受(存在帳外債務之風險較小) 概括承受(存在帳外債務之風險較大)
外國公司能否作為當事人 可以(外國公司也與日本企業一樣可以作為營業讓與之當事人) 不可以(外國公司需要在日本成立子公司,由子公司作為公司分割之當事人)
債權人保護程序 不需要 需要
勞工之承受 需要個別同意 不需要個別同意
契約、債務承受之對方個別同意 需要對方個別同意 不需要對方個別同意
規模 中小規模 大規模
速度 債權人或員工之法定保護程序較少,能在較短期間內完成。 債權人或員工之法定保護程序較多,容易發展成較長期間。

關於營業讓與,由於需要契約或債務之對方或勞工之個別同意,因此通常用於能取得個別同意之中小規模之事業體的收購。
惟,台灣企業對日本企業實施之事業體的收購,大多規模較大,常見方式是透過公司分割僅將特定事業割讓予某個公司,然後再收購該公司。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作者簡介
日本律師 尾上由紀
台灣律師 鄭惟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