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編 股份收購(四)

繼上次就股份收購進行說明。本次就二段階收購(二階段併購 現金逐出)進行說明。

A 概述

雖然透過股份公開收購(TOB)取得了一定數量之股份,但若有不同意TOB之股東,則可能會採取經讓少數股東退出(現金逐出)而變成全資子公司之方式。

B 方式

作為現金逐出之手法,一般認為取得90%以上股份時多透過股份等出售請求為之,取得66%以上股份時多透過股份合併為之。

 

股份等出售請求

股份合併

條文

公司法第179條以下至第179條之10

公司法第180條至第182條之6

利用状況

取得目標公司90%以上(章程中規定了超出此值之比例時,以該比例為準)表決權之股份時

取得3分之2以上表決權之股份時(公司法309條2項4款、180條2項)

方式

該當特別控股股東,得向其他全體股東請求出售所持有之股份(公司法第179條第1項)。

透過按較大比例進行股份合併,致其他股東持有數量不足1股,實施尾數處理程序(公司法第235條、第234條第2項~第5項)

決議

無需股東會決議

※  台灣法中,合併持有90%之子公司時,經董事會以3分之2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企業併購法第19条第1項),得進行現金逐出。

需要目標公司之股東會特別決議(公司法第180條第2項、第309條第2項第4款)

 

C 案例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LITE-ON TECHNOLOGY CORPORATION)實施之二段階收購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TOB,成功取得日本LITE-ON90.93%之股份,變為特別控股股東。

於是,透過替代取締役會決議之書面決議,請求以與公開收購價格相同之240日圓出售剩餘股份並退市。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作者簡介
日本律師 尾上由紀
台灣律師 鄭惟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