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編 企業結合管制
上次就股份收購進行說明。本次就企業結合管制進行說明。
(1)概述
根據台灣的公平交易法,企業進行併購時,如構成所謂「結合」之情況,且符合公平交易法中規定的申報基準,又無免除申報事由者,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進行事前申報。
日本法中,就企業結合亦規定計劃一定以上規模之企業結合的事業必須向公正取引委員會進行事先備案(獨佔禁止法第10條第2項等),違反備案義務之事業有可能成為刑事處罰對象(獨佔禁止法第91條之2)。
(2)結合類型
需要備案的結合類型如下。
台灣法中,透過委託、承租、人事控制等實現實際控制時也被視為結合類型,但日本法中該等行為不被視為結合類型。
台灣法 | 日本法 |
① 合併
② 取得股份(達到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③ 受讓營業、受讓資產、承租 ④ 共同經營、委託經營 ⑤ 控制業務經營、控制人事 |
① 取得股份
② 合併 ③ 分割 ④ 共同股份移轉 ⑤ 受讓營業等等 |
(3)備案基準
符合上述結合類型,滿足一定要件者,需要備案。
需要備案的五種行為類型中,備案件數佔大部分的是取得股份(2019年,全部備案件數310件中,基於取得股份之備案件數為264件,約佔85%)。又,如之前所說明,由於台灣企業收購日本企業中多採用收購股份之方式,因此就取得股份之備案基準進行說明。
符合下列要件①之公司欲取得符合下列要件②之公司的股份之情形下,若符合下列要件③,則需要事先備案。
① 主體 | 欲取得股份之公司及隸屬於該公司所屬企業結合集團之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等)等之國內銷售金額合計金額超過200億日元 |
② 客體 | 股份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國内銷售金額合計金額超過50億日元 |
③ 表決權持有比例 | ① 對②的表決權數的比例(表決權持有比例)超過20%且該比例之順位係單獨第一時或50%(但,設立時取得除外) |
與以下台灣申報基準(台灣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相比,不同之處在於,根據台灣法,申報基準中市場占有率作為判斷要素。
① 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② 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③ 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根據行業不同,計算方法有所不同,但均有在台灣之年銷售金額超過新台幣20億元之要件) |
(4)備案方式
如以上所示,符合結合類型並滿足一定要件者,需要進行事先備案。進行事先備案後,原則上30日內不得實施結合。
若被判斷需要更詳細之審查,會被要求追加必要資料等,開始詳細的第二次審查。
經詳細審查,因企業結合,「會在一定交易領域中對競爭構成實質限制者」,有可能發出排除措施命令。
但,2018年有310件備案,但是實施第二次審查的僅1件,大部分情形下會通知不為排除措施命令。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