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編 外國投資管制(四)
上次就外國投資管制中須要預先備案之情形進行了說明。本次就預先備案中的預先備案程序進行說明。
4 預先備案
(3)預先備案程序
若須要預先備案,則須於欲作出該行為之日之6個月内,製作預先備案書,經由日本銀行提交予財務大臣及各事業主管大臣(對內直接投資等政令第3條第3項)。
提交之時,自受理日起30天為禁止作出行為之待機期間(外匯法第27條第2項)。備案對象行為被判斷有疑慮時,可能會被要求提交補充說明或資訊。
此禁止期間最長可能延長至5個月(外匯法第27條第3項、第6項)。
另外,經2019年11月的修法,引進了預先備案免除制度,但是由於其屬於主要設想單純投資之制度,因此該制度針對以透過收購標的公司參與經營為目的之投資,即典型的M&A中得採用之情況有限,故而本次予以省略。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