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編 自由工作者新法(四)

關於與自由工作者新法相關之說明,最後一次即本次就新法中所規定的七個義務中,與完善特定受託業務從事人員工作環境有關的三個義務(騷擾防止措施義務(在以下1中講解)、對懷孕、生產、育兒、長照的關照義務(在以下2中講解)、招募資訊的正確標示義務(在以下3中講解))進行說明。

1.關於騷擾防止措施義務

新法中規定了特定業務委託事業者(承攬商)有義務採取必要措施,例如:建立根據自由工作者提出之諮詢,妥善處理對自由工作者的性騷擾、懷孕歧視、職權騷擾之體制等。此外,並規定不得以特定受託業務從事者(自由工作者)在進行上述之諮詢或在協助特定業務委託事業者處理該諮詢時,陳述之事實為由而對該人員做出解除業務委託所涉契約等不利益對待。

2.關於對懷孕、生產、育兒、長照的關照義務

當繼續性業務委託契約即繼續6個月以上的業務委託契約、或因業務委託所涉契約續約而成為繼續6個月以上期間進行的業務委託的特定受託業務從事人員提出申請時,應給予「基於育兒長照等情況上必要的關照」,以便從事業務的同時得兼顧懷孕、生產、育兒、長照。具體應包含(1)掌握關照的申請內容等;(2)研議關照的內容或可選取的選項;(3)傳達及實施關照的內容;(4)不實施關照時該進行傳達並說明理由。

例如,關於(1),有提及到對於針對有產檢之日而希望調整會議時間的申請時,經調整後確保特定受託事業者能參加會議。此外需注意的是,即便並非繼續性業務委託契約,關於上述事項仍被規定應負努力義務。

3.關於招聘資訊的確切標示義務

透過廣告等提供自由工作者的招募資訊時,不得進行虛偽標示或會產生誤解的標示,並規定負有保持其內容正確且最新的義務。從將預防業務委託後交易上的糾紛的觀點,特定業務委託事業者透過廣告等提供有關招募特定受託事業者的資訊時,最好將「為了特定業務委託事業者妥善處理招募資訊的正確標示、對育兒長照等的關照、及對與業務委託相關所實施的言行所導致的問題應採取的措施等的指導方針」(2024年厚生勞動省公告第212号)中作為具體例子所列出的事項儘可能包含在內進行提供,且變更該事項時明示變更內容,以便儘可能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招募資訊上的認識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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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日本律師 尾上由紀
台灣律師 鄭惟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