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編 工資規範1

儘管訂立了僱用契約,惟薪金支付不定期,或全部透過給付實物之方式予以支付等時,勞工自然會被迫使過不穩定之生活。因此,日本勞動法中就工資支付方式等設有各種規範,以防發生此種事態。規範內容涉及很多方面,對雇主而言,亦有很多應掌握之要點。因此,自本次起分四次就日本之工資規範進行介紹。

第一次即本次就工資支付之基本部分進行說明。

1.工資係指

「工資」係指無論工資、薪金、津貼、獎金等名稱如何,作為勞動對價由雇主向勞工支付之全部報酬(勞動基準法第11條)。因此,員工從客人直接收取之小費等,因並非由雇主向勞工支付,故不該當勞動基準法中之「工資」。

2.工資支付

關於工資,規定應以貨幣形式,每月一次以上,設定固定日期將其全額直接支付予勞工(勞動基準法第24條1項正文及2項正文)。經對該條文解讀,得分為以下⑴至⑷之要素:

(1)貨幣支付原則

工資原則上應以貨幣形式支付。其宗旨在於保障勞工以最為安全方便之手段領取工資。此外,經近年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修訂,對工資進行電子支付亦新獲認可(同規則第7條之2第1項)。

(2)直接支付原則

雇主應向勞工直接支付工資。其宗旨在於防止第三人從中榨取工資。根據勞動基準法59條,連親權人或監護人亦被禁止代收未成年人工資,此亦基於本原則宗旨所定。

(3)全額支付原則

規定雇主應全額支付工資。其宗旨在於經確實領取工資來確保勞工經濟生活穩定。不過,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費等法令另有規定時等,亦得扣除工資之一部後予以支付(同法24條1項)。

(4)每月一次以上定期支付原則

工資應每月一次以上,規定固定日期予以支付。其宗旨在於經保障於每月固定日期支付,與⑶一樣實現勞工經濟生活穩定。不過,關於①依超過一個月期間之出勤成績而給付之勤勉津貼、②針對超過一個月之一定期間連續工作而給付之年資津貼、③因超過一個月期間之事由而算定之獎勵加薪或績效津貼,因被視為臨時支付之工資等,故不適用該原則(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8條)。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作者簡介
日本律師 尾上由紀
台灣律師 鄭惟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