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編 股份有限公司(其三 設立手續)
上次就決議要件方面與台灣法之差異進行了說明。本次就設立手續進行說明。
(1)公司章程之制定簽證
章程由發起人製作,由全體發起人簽名蓋章或記名蓋章。
記載①公司之目的、②名稱、③總公司所在地、④出資財產之價格或最低價格、⑤發起人之姓名、名稱、住所等。
章程製作後,需要在日本之公證所進行簽證。
若發起人為外國企業,則需要提供由該外國企業所在國家之公證機關製作之法人資格證明、代表人之代表權限證明書、簽名證明書等資料。
若該等資料為中文,則需要翻譯成日文。
(2)公司名稱
A 概述
公司之名稱係指公司經營上為表示自己而使用之名稱。公司使用何種名稱,原則上自由(商號選定自由原則(商法第11條、公司法第6條第1項))。
台灣法中,有公司名稱應先申請核准之制度(台灣公司法第18條第5項),惟日本法中無須事先審核。
B 文字
台灣法中,能進行外文名稱登記了,惟原則上僅得使用漢字(繁體字)(台灣公司法第18條)。
日本法中,得用於名稱登記之文字如下(商業登記規則第50條、2002年法務省告示第315號)。
- 日本文字(漢字、平假名、片假名)
- 拉丁字母(自A至Z之大寫字母及其小寫字母)
- 阿拉伯數字
- 符號:「&」、「’」、「,」、「-」、「.」、「・」
C 公司類型
公司須於其名稱中,依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類型分別使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文字(公司法第6條第2項)。
D 禁止相同名稱・相同總公司
使用與其他公司已登記之名稱相同之名稱,且其總公司所在地點與該其他公司總公司所在地點相同時,不得登記(商業登記法第27條)。
E 禁止基於不正當競爭之目的使用名稱
不得以不正當目的使用有被認為其他公司之虞之名稱(公司法第8條第1項)。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