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編 事業體的收購
上次為止,就收購進行了說明,本次將分三次就事業體的收購進行說明。
台灣X公司之日本子公司A考慮收購日本Y公司之半導體材料事業時,有哪些方式? |
台灣企業收購日本企業,有僅以特定事業為目標,而不是以公司整體為目標之情形(例如鴻海收購東芝之PC事業、收購NEC之顯示器事業等)。
作為僅收購公司特定事業之方式,有營業讓與和公司分割兩種方式。
營業讓與與公司分割之比較
營業讓與 | 公司分割 | |
權利義務之承受 | 特定承受(存在帳外債務之風險較小) | 概括承受(存在帳外債務之風險較大) |
外國公司能否作為當事人 | 可以(外國公司也與日本企業一樣可以作為營業讓與之當事人) | 不可以(外國公司需要在日本成立子公司,由子公司作為公司分割之當事人) |
債權人保護程序 | 不需要 | 需要 |
勞工之承受 | 需要個別同意 | 不需要個別同意 |
契約、債務承受之對方個別同意 | 需要對方個別同意 | 不需要對方個別同意 |
規模 | 中小規模 | 大規模 |
速度 | 債權人或員工之法定保護程序較少,能在較短期間內完成。 | 債權人或員工之法定保護程序較多,容易發展成較長期間。 |
關於營業讓與,由於需要契約或債務之對方或勞工之個別同意,因此通常用於能取得個別同意之中小規模之事業體的收購。
惟,台灣企業對日本企業實施之事業體的收購,大多規模較大,常見方式是透過公司分割僅將特定事業割讓予某個公司,然後再收購該公司。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