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編 股份收購(二)

接上次就股份收購進行說明。本次就第三人取得增資股份進行說明。

第三人取得增資股份 

A 意義
 第三人取得增資股份是以不向所有股東平等地授予接受股份分派之權利之形式而為之募集股份發行等中,僅向特定人勸誘申請認購及分派募集股份之方式。

 

B 特徵

優點

缺點

・收購資金的去向是目標公司而非股東這一點

・若目標公司之經營層或原有股東反對,則無法實施。

・與透過場外交易或公開收購取得相同持股比例相比,額外發生費用

 

 由於收購資金的去向是目標公司而非股東,因此於收購目標公司有資金需求時有效。惟,由於需要目標公司作出決議,因此若目標公司經營層或原有股東反對,則無法採用此方式。

 若經營層贊成,則當目標公司是公開發行公司時,只要不是該當折價發行出現持有議決權過半數之股東等情形,就得於授權股份數範圍內經取締役會決議選定接受分派公司。

C 程序

 

台灣法

日本

認購順序

公司發行新股時,首先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

此外,應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其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員工、原有股東承購後仍有剩餘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公司法第267條、同條第3項)。

不存在此類規定。

原則上,得不向員工或原有股東分派,而直接向特定人分派。

決議

於授權股份數範圍內作出董事會特別決議(公司法第266條第2項)。

・非公開發行公司,依股東會特別決議執行(公司法第199條第2項、公司法第309條第2項第5款)

 

・公開發行公司,原則上依取締役會決議執行(公司法第201條)

惟,以下兩種情況屬於例外

①     若該當折價發行,則可能會需要股東會特別決議

(公司法第199條第2項、第309條第2項第5款)

②     若出現持有議決權過半數之股東,則可能會需要股東會普通決議

(公司法第206條之2)

 

(A)決議機構

公開發行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

股東會特別決議執行(公司法第199條第2項、公司法第309條第2項第5款)

原則上依取締役會決議執行(公司法第201條)

惟,以下兩種情況屬於例外

①     若該當折價發行,則可能會需要股東會特別決議

②     若出現持有議決權過半數之股東,則可能會需要股東會普通決議

(公司法第206條之2)

 

(B)例外①:若該當折價發行

 若新股認購價格該當折價發行,則需要股東會特別決議(公司法第199條第2項、第309條第2項第5款)。
 是否該當折價發行,以公正金額為基準,依據是否以明顯較低金額發行作出判斷。
 若為有市價之股份,基本上指最接近募集股份生效日之日期之該股份市價。按照日本證券業協會之自主規則,要求在決議前一日之市價之百分之九十以上

 

(C)例外②:若出現持有議決權過半數之股東

 若認購人之股份數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數之二分之一,向股東揭露認購人之資訊,擁有總表決權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之股東發出反對通知者,原則上需要經股東會決議(普通決議)批准(公司法第206條之2)。

D 案例
 鴻海向夏普實施第三人取得增資股份(鴻海和夏普併購案)

夏普於2015年3月計入2223億日圓虧損,淨資產減少到445億日圓,若此狀況持續下去,將無法償還負債,有可能發展至從東證一部下市,存在需要現金之情況

當時夏普股份之市價為125日圓至128日圓,鴻海認購價格88日圓低於市價,因此屬於該當折價發行之情況。

因此,夏普於2016年6月23日召集股東會,作出了新股發行決議。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作者簡介
日本律師 尾上由紀
台灣律師 鄭惟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