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編 簽證(三)

上次就簽證申請所需文件進行了說明。本次就簽證申請人進行說明。

工作簽證之申請原則上由擬取得簽證之人士本人為之。

雖然亦可由代理人申請,但只有擬取得簽證之人士擬工作之機關、外國人作為活動據點簽約之機關、或有資格之專家(向地方出入境在留管理局長備案之律師或代書士)能作為工作簽證申請的代理人。

例如,以為日本子公司執行業務為目的,外國人(包括母公司之員工)欲申請工作簽證時,日本子公司能作為該外國人擬工作之機關,或外國人作為活動據點簽約之機關,因此,由日本子公司作為代理人申請工作簽證亦被認為沒有問題。但在此情況下,應需要訂立明確法律關係之契約,如派駐契約、僱用契約、或業務委託契約等。

反之,與日本子公司毫無關係之外國人欲申請工作簽證時,日本子公司不能作為外國人擬工作之機關或外國人作為活動據點簽約之機關,因此,由日本子公司作為代理人申請工作簽證就被認為有問題。在此情況下,應需委託有資格之專家(向地方出入境在留管理局長備案之律師或代書士),或在日本子公司提供實質協助下由外國人本人進行申請。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作者簡介
日本律師 尾上由紀
台灣律師 鄭惟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