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編 自由工作者新法(二)

關於與自由工作者新法相關之說明,第二次即本次就自由工作者新法之要點及重點進行說明。

1.定義及重點概要

新法將「自由工作者」重新定義為「特定受託事業者」。「特定受託事業者」(自由工作者)係指「不僱用員工之屬於業務委託對方之事業」。

此外,關於承攬商,定義為「特定業務委託事業者」,規定「僱用員工之屬於業務委託事業的個人;以及有二人以上的高級主管或僱用員工之屬於業務委託事業的法人」該當之。

同法要求「特定業務委託事業者」(承攬商)應負以下7個義務。具體為①契約條件明示(在以下2中講解)、②30日、60日内支付報酬(在以下3中講解)、③禁止減少報酬、壓價購買等、④解除契約、不續簽時應提前30日進行預告、⑤騷擾防治措施、⑥對懷孕、生產、育兒、長照予以考慮、⑦正確標示招募資訊。

2.關於契約條件明示義務

特定業務委託事業者(承攬商)向特定受託事業者(自由工作者)進行業務委託時,應透過書面或電磁方式標示特定受託事業之給付內容、報酬金額等。

其目的為實現交易合理化,與外包價給付遲延等發防止法相同規定。

具體而言,公平交易委員會相關特定受託事業者涉交易合理化等之法律施行規則第1條以下要求就承攬商之名稱等得以標示識別承攬事業之資訊、進行業務委託之日期(合意日)、自由工作者之給付、服務內容等。

3.關於30日、60日内支付報酬

(1)60日内支付報酬之義務係指特定業務委託事業者(承攬商)應設定自收到特定受託事業者(自由工作者)之給付之日起60日内之報酬支付期限,並於期限內儘早時間內予以支付,與外包價給付遲延等發防止法相同規定。

(2)30日内支付報酬之義務係僅限於原承攬人(次定作人)向作為次承攬人之自由工作者標示原承攬條件之情況下所適用,係本次新設規定。規定特定業務委託事業者(承攬商)需於自原承攬付款期限起30日内之儘早時間內規定對特定受託事業者(自由工作者)之支付期限。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作者簡介
日本律師 尾上由紀
台灣律師 鄭惟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