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編 自由工作者新法(三)
關於與自由工作者新法相關之說明,第三次即本次就新法中所規定的七個義務中,禁止減少報酬、殺價等及解除契約、不續約時提前30日預告之義務進行說明。
1.關於禁止減少報酬、殺價等
新法中規定對於自業務委託契約簽訂日起至提供勞務最後一日之前為止有1個月以上期間的業務委託契約,禁止以下①~⑤之行為,除此以外,並不得以⑥⑦之行為不當損害特定受託事業者(自由工作者)的利益。
①不可歸責於特定受託事業者之事由卻拒絕接受其給付;
②不可歸責於特定受託事業者之事由卻減少其報酬;
③不可歸責於特定受託事業者之事由卻在接受給付後將所給付的物品退貨;
④不當規定明顯低於正常市價的報酬金額;
⑤無正當理由強制購買及使用自己指定的物品及勞務;
⑥使特定受託事業者提供金錢、勞務及其他經濟利益;
⑦不可歸責於特定受託事業者的事由卻使之變更或重做給付內容。
上述②之「減少報酬」亦包含與特定受託事業者之間就調降單價達成合意後,在調整單價時,溯及至合意調降單價之日以前就適用新單價,從報酬金額中扣除舊單價與新單價的差額。又,④中亦包含以短交期訂購時,不考慮特定受託事業者發生的追加費用,規定比正常支付的對價低的報酬金額。此外,需要注意的是,⑤所載之「強制」亦包含可認定為利用交易關係,事實上使特定受託事業者不得不進行購買等之情形。
2.關於解除契約、不續約時提前30日預告之義務
中途解除「繼續性業務委託契約」即繼續6個月以上的業務委託契約者、及契約屆滿後不續約者,原則上應於中途解除日等前30日透過書面等方式向特定受託事業者進行預告,自該預告日起至契約屆滿日為止的期間內若自由工作者提出請求,原則上應及時揭露解除契約、不續約之理由。需要注意的是,雖有規定亦有例外可立即解除之情形,惟條件極其有限,如因災害等難以事前預告之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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