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編 由定期勞動契約轉換

第39編至第41編就日本之各種勞動形態進行了介紹。本次作為番外篇就得由定期勞動契約轉換為不定期勞動契約之「轉換為不定期契約之規則」進行介紹。

1. 轉換為不定期契約之規則係指

⑴現在,定期契約勞工中約3成處於合計超過5年續訂定期勞動契約之實際情況。特別是被長期僱用之定期契約勞工實際上多為公司事業營運不可或缺之常規勞動力,大多幾乎每年都自動續訂。如此,基於定期契約勞工工作期間越來越長之情況,以透過使雇主穩定僱用並使定期契約勞工消除被終止僱用之不安而使雙方得以安心工作為目的,勞動契約法上設定了契約形態轉換制度(勞動契約法第18條)。實務上將之稱為「轉換為不定期契約之規則」。

⑵轉換為不定期契約之規則之適用要件

適用該規則需滿足以下4個要件。

即,①就與同一雇主之間訂立之2件以上之定期勞動契約之契約期間合併計算之期間(合計契約期間)超過5年,②續約1次以上,③目前仍與至今合計簽約超過5年之雇主之間訂立定期勞動契約之情況下,④定期契約勞工(不論約聘員工或工讀生等名稱如何,約定僱用期間之勞工)提出申請者,得由定期勞動契約轉換為不定期勞動契約。

此外,若④之申請時滿足上述①乃至③之要件,則雇主不得拒絕該申請。

2. 轉換為不定期契約之規則之特例

 下述⑴⑵之情況下,為得轉換為不定期契約之規則之例外。

⑴擁有高度專業知識之定期契約勞工之特例 

若滿足以下3個要件,則僅限於從事該業務之期間內,以10年為限不發生轉換為不定期契約之申請權:

①係高收入並擁有專業知識等之定期契約勞工;
②從事需要該專業知識等之業務;
(限於預計於超過5年之一定期間內完成)
③製作適當之僱用管理相關計劃,並經都道府縣勞動局長認定。

⑵退休後被返聘之定期契約勞工之特例

若滿足以下2個要件,則在退休後被返聘之期間內,不發生轉換為不定期契約之申請權:

①係達到退休年齡後,被該僱主返聘之定期契約勞工;
②製作適當之僱用管理相關計劃,並經都道府縣勞動局長認定。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作者簡介
日本律師 尾上由紀
台灣律師 鄭惟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