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編 日本與台灣在專利連結制度上之不同

根據台灣現行規範,藥品在申請上市許可時,僅需通過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TFDA」)之審查即可,審查的標準主要為藥品之安全性、療效及品質。至於該藥品是否侵害專利權,並不在TFDA的審查範圍內,當事人可依一般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專利權侵害訴訟。

然而,礙於國際貿易壓力,立法院正在進行專利連結導入之議論。所謂專利連結,係指學名藥公司進行製造、販賣許可證之申請後,該學名藥公司須通知相關專利的專利權人(通常是新藥公司)前述申請事實,目前台灣的專利連結草案中,如該專利權人接獲該通知後,認為有侵權的疑慮而提起訴訟,TFDA應暫停核發該學名藥的製造、販賣許可證審查15個月,以待專利紛爭解決。

上述機制主要源於美國國會於 1984 年所制定之藥價競爭與專利權回復法(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 of 1984;Hatch-Waxman Act),為有利新藥公司之制度,美國藉其貿易力量,要求與其簽定FTA之國家導入專利連結,台灣可能是未來會導入專利連結的國家之一。

然而,日本並未導入專利連結,不過,雖然日本無如同專利連結,用以預先解決新藥與學名藥間糾紛之制度,但主管機關之厚生勞動省會在醫藥品製造及販賣許可之審查時,不對明顯侵害專利權的藥品發給許可。所謂「明顯侵害專利權的藥品」之判斷標準,即為平成21(2009)年6月5日醫政經發第0605001號「就醫療用後發醫藥品在藥事法上之承認審査(即製造販賣許可審查)及藥價登錄有關之醫藥品專利之處理方式」中記載之「在醫療用後發醫藥品之承認審査時,如先發醫藥品之有效成分的專利尚有效,而無法製造其有效成分時,即不承認後發醫藥品。」

另外,如果是「有効成分」以外的專利侵權,就依據平成21(2009)年1月15日醫政經發第0115001號「後發醫藥品於藥價基準之登錄等」之規定,於藥價登錄階段進行「事前調整」。所謂「事前調整」,係指在承認審查程序結束後、學名藥之藥價登錄時,就專利侵權部分有疑慮之學名藥,要求當事人(通常事新藥公司及學名藥公司)進行「事前調整」,也就是雙方對是否侵權交換意見,以確保學名藥未來上市後能穩定供給。

不過,因為川普上任後宣布美國退出TPP,使台灣的專利連結的審查以經停擺一陣子(原本台灣導入專利連結,是為了爭取參與TPP第二回談判)。但沒想到在2017年10月上旬,中國突然宣布,將「探索建立藥品專利的鏈接制度」,因此很有可能看到專利連結會早於台灣,先在中國出現。

綜上所述,台灣與日本在藥品上市審查時,對專利侵權的審查方式不同,未來台灣在導入專利連結後,整體制度架構會偏向美國的專利連結制度,因此台灣藥廠在進入日本市場時,應特別注意此差異。

*本文僅提供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一般性資訊,並非提供專業性法律建議。另外,實際法律適用及其影響,有可能因特定事實關係而有所不同。希望就有關臺灣或日本商業法務經營實務的具體法律問題諮詢者,請向本事務所諮詢。


作者簡介

台灣律師 鄭惟駿

因於國立陽明大學生命科學系就讀期間,在基律科技智財有限公司兼職之機緣,大學畢業後亦在該公司作為專利工程師從事在台灣申請專利(主要為生物科技領域)的相關業務。自2011年起就職於政府機關中華民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從事伴隨該所主力產品――核醫藥物、生質能源等的研發而進行的智慧財產的權利化、授權業務。2012年取得台灣律師資格後,進入寰瀛法律事務所工作,作為實習律師從事智慧財產訴訟業務。2015年4月,通過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的獎學金考試後來到日本,就讀於國立一橋大學國際企業戰略研究科。2017年3月於該大學研究科畢業,同年4月進入律師法人黑田事務所。